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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界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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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头部分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试违纪

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到考场外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及其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作弊

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10、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处理办法:

凡考试违纪与作弊学生作如下处理:

1、考试违纪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记为“零”分,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考试作弊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取消其下一轮正常补考资格,并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若累计两次考试(含补考)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填写“上海建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情况认定处理表”。

5、本办法自2009年6月20日起试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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