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全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按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条的界定,这项考试是面向自学者、以学历考试为主体的国家层面高等教育考试,把个人自学、社会助学与国家考试三者结合在一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1条、第22条明确: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若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学位。

自考

这项制度于1981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创立,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社会化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

报考门槛方面,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因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受限,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自学考试。

目前开考专业达数百个,覆盖专科、本科和独立本科段;考试每年4月、10月举行,部分省市在1月和7月也有安排,课程考试依据专业考试计划设置,采用学分制。

近年还陆续推出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8)、电子商务证书、商务管理证书和金融管理证书等多项社会化考试项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国家学历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教育形式。

就国家学历考试制度而言,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国家标准以考试方式严格检验和测量应考者的知识与能力水平,考试结果和学历文凭获国家承认。

就教育形式而言,它实行教考分离,个人自学、社会助学与国家考试紧密结合,通过国家考试对前两者的成果加以检验、认定并给予国家承认。

什么是自考

同其他传统教育形式相比,自考开放程度高、形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工学矛盾小、容量大、花费少、效益高,因此被称作“没有围墙的大学”。

应考者不受民族、性别、年龄、职业、信仰、已受教育程度、居住区域和身体条件等限制,可依个人兴趣或职业需要自主选择报考专业。

考试实行学分累积制:无需入学考试,没有招生规模与学制限制,合格一门即取得该科学分,不合格可重考且重考次数不限,学分修满即可毕业。考试安排灵活,每次可按自身情况自由选择报考课程门数,自行安排学习时间和方式,可以边工作边自学边应考,也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助学机构举办的各类助学辅导班,工学矛盾较少,考试费用低廉。

自考属目标参照性考试(水平考试),其学历水平和质量标准总体上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同学历层次的要求一致,每门课程的考试均为该课程的结业考试。

学历设专科、本科两个层次;证书有课程合格证书、专业证书、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四种。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考委发给课程合格证书并计算学分;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积满学分且符合发放条件者,由省考委发给专业证书(该证书按有关部门、行业系统的需要设置);

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和考核、积满学分、符合毕业要求者,由省考委颁发相应的专科、本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证书上副署,国家承认其学历,并享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相同学历层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自考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什么是自考

这项考试由国家授权的考试机构管理和实施,按省分别进行。在各级政府与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中央到地方形成了组织完整、运转协调的管理系统和工作系统,并配套一套科学严格的考试办法,以维护国家考试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1.全国考委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是自考的最高考试机构,承担全国自学考试的决策工作,简称全国考委。

2.全国考办

国家教育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作为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同时兼作全国考委办公室,处理全国考委的日常工作,简称全国考办。

3.专业委员会

全国考委之下设有若干专业委员会和一个考试研究委员会,承担考试标准拟订、质量评估与考试研究等任务,其工作由全国考办主管。

4.省考委

省级考试机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及全国考委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自学考试的管理与组织工作,简称省考委。例如,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地点在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

5.省考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自学考试办公室,作为本省(区、市)自考工作的管理机构,同时兼作省考委办公室,负责省考委日常工作,简称省考办。例如,广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设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内,办公地点为广州市中山大道西69号。

6.地市考委

市级考试机构为各地区、市、直辖市所辖区的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和省考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自学考试的具体实施,简称地市考委。其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自学考试办公室承担。

7.主考学校

自考的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在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领导,按省考委安排草拟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并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省考委颁发的专科、本科毕业证书由主考学校副署。主考学校内设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处理本校自考日常工作,该机构在负责自考工作的同时接受省考办领导。

全国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专业委员会、主考学校的工作职责,均在国务院颁布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予以规定。

小编寄语:愿你带着坚持一步步走近自己定下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