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要求与课程设置
北京自考法学专业(本科)考试科目包含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专升本)、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犯罪学、保险法、国际私法、商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西方法律思想史、物权法、税法、证据法等。
专业报考条件
报考者不受年龄、学历、职业的限制,凡取得北京市户籍或在北京市常住的人员(取得北京市居住证)均可注册报考本专业。
专业培养目标
北京自考法学专业(本科)旨在培养理想信念坚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职业道德水准、创新创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功底、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良好的法律职业品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具备良好的沟通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法律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能够在党政机关和企业从事法律实务等方面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专业培养要求
本专业要求掌握民商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备分析与解决疑难法律问题以及熟练进行信息梳理与文字材料整理的基本能力,具有将理论知识运用于相关法务工作的实际应用能力。主要包括:
1.掌握民商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信息收集与处理等技能的操作方法;
3.具有处理专业法律文书拟写的基本能力;
4.具有一定跨部门法分析和解决法律事务问题的能力;
5.了解法学学科的理论前沿与发展动态;
6.具有一定法学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满足法律职业的工作需求;
7.具备对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能力和一定的创新创业能力。
学历层次和规格
本专业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相应本科专业的水平要求相一致;凡取得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16门课程合格成绩,累计达到73学分及以上,毕业论文经答辩成绩合格,思想品德符合要求者,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专业(专升本)毕业证书。
考生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且符合主考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北京市《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由主考学校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课程设置与学分
专业代码:01B0009(国家代码030101K)
课程 类别 | 序号 | 课程 代码 | 课程名称 | 学分 | 考核 方式 | 说明 |
必 设 课 程 | 1 | 15040 |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 | 3 | 笔试 | 必考 课程 9门, 共计 41学分 |
2 | 15043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 3 | 笔试 | ||
3 | 15044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 3 | 笔试 | ||
4 | 13000 | 英语(专升本) | 7 | 笔试 | ||
5 | 00247 | 国际法 | 6 | 笔试 | ||
6 | 13702 | 国际经济法 | 6 | 笔试 | ||
7 | 00230 | 合同法 | 5 | 笔试 | ||
8 | 00227 | 公司法 | 4 | 笔试 | ||
9 | 14081 | 侵权责任法 | 4 | 笔试 | ||
选 设 课 程 | 10 | 00226 | 知识产权法 | 4 | 笔试 | 选考 不少于 7门课 程,学分 不少 于32 学分 |
11 | 13749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 4 | 笔试 | ||
12 | 13144 | 犯罪学 | 6 | 笔试 | ||
13 | 00258 | 保险法 | 3 | 笔试 | ||
14 | 00249 | 国际私法 | 4 | 笔试 | ||
15 | 00808 | 商法 | 5 | 笔试 | ||
16 | 13969 |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 4 | 笔试 | ||
17 | 00265 | 西方法律思想史 | 4 | 笔试 | ||
18 | 14392 | 物权法 | 3 | 笔试 | ||
19 | 13143 | 税法 | 5 | 笔试 | ||
20 | 00229 | 证据法 | 4 | 笔试 | ||
| 21 | 14850 |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 不计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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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⑴本专业考试计划不再设置日语㈡(00016)、俄语㈡(00017),可用英语专业(专升本)中第二外语(日语)(00840)、第二外语(俄语)(00839)的合格成绩替代英语(专升本)(13000);⑵不考外语者不得申请学位;⑶不考外语者须另加考2门选设课程以补足学分。
考核方式说明
1.本专业所列笔试课程,均采用闭卷考试的办法,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
2.毕业论文要求:考生须取得本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撰写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应在主考学校指导下进行,须由考生独立完成。经主考学校审核并答辩后,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等级评定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