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学术水平要求

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学位课程考试

为保证成人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对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实行学位课程考试制度。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考试科目为外国语,该成绩是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申请学位的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外国语课程考试。

免考与有效期

  • 成人本科生通过国家大学外语四级以上考试者,可免考外国语;
  • 外语专业的毕业生须通过国家专业外语四级考试;
  • 本人申请学位日期与通过国家大学外语考试日期相距不得超过三年。

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

  1. 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 在学期间受到工作单位行政处分或有考试舞弊行为者;
  3. 根据其他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