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改 革发展,适应教育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和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X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药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参加我校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 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相关专业课程学习,通过考试后取得国 家承认学历的本科毕业生均有资格获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 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 校学习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 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者应较好地掌握本专业 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同时符合以下要求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各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成绩≥70分,毕业论文(设计) 成绩良好及以上。
(二)非英语专业毕业生,英语水平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省级成人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60分;
2.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高校联盟笔试 成绩≥60分;
3.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PETS-3) 笔试≥60分;
4.通过中国药科大学成人本科英语水平考试;
5.已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及以上的学位(不含国外学 历)。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者应通过相关专业的学习和考试,同时符合以下要求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各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毕业论文(设 计)成绩良好及以上。
(二)非英语专业毕业生,英语水平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PETS-3)笔试≥60分;
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笔试成绩≥425 分或成绩合 格;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中英语课程成绩≥70分;
4.通过中国药科大学成人本科英语水平考试;
5. 已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及以上的学位(不含国外学 历)。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得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条件者;
(二)经认定为作弊、毕业论文存在抄袭等学术不诚信或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其他情形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不能授予成人高 等教育学士学位者。
四、工作程序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组 织。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相关授予条件,对材料进 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审核,做出授予决定。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予决
定,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网上进行电子注册,并将 获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者的相关材料归档。
五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毕业当年申请,不予补授。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3月17日起施行。原《中国药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药大继〔2023〕13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国药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 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